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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爱旅游全球险-年度计划

保险险种

保障内容

保额

第一部分: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平安个人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500000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急性病身故和全残(含新冠责任)

50000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高风险意外身故和伤残

200000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

医疗补偿(含门急诊、住院医疗).(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0%

500000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住院津贴保险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限30天)

100元/天

第二部分: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C款)

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

1000000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补偿

10000

亲属慰问探访补偿(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元;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 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元)

15000

身故遗体/骨灰送返(其中丧葬金最高15000元)

800000

未成年同行子女回国(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上限8000元)

8000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任一事故下最多补偿4天, 每日限额1600元)

8000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上限8000元)

8000

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涵盖

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涵盖

护照遗失援助

涵盖

协助、安排就医医院

涵盖

住院医疗费用担保/垫付及电话医学咨询服务

涵盖

第三部分:旅行不便及财务类保障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绑架及非法拘禁(500元/24小时)

15000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行李延误(每延误6小时,赔偿500元)

1000

平安附加预定行程变更费用补偿保险

旅行变更

5000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

银行卡盗刷损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000

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个人随身行李损失,限1000元/件套,不承保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3000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旅行证件损失

3000

第四部分:个人责任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800元)

500000

 

 

全球年度保险(单次183天)

3000

全球年度保险(全年)

4500

 

 

 

产品特约:                                                                                                                                                                                                                                                         1、本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限0-90周岁。其中投保生效时年满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的保险金额为保单载明保险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投保生效时年满81周岁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的保险金额为保单载明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对外籍人士投保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永久居住证之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居住地址,且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连续合法居住/生活/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本保险不接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超过180天的外籍人士(港、澳、台胞除外)投保;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期间的保险事故;若不符合本条投保要求本保险无效。

3、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 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 币20 万元;10 至17 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意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受此限制)。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本保单承保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全残及急性病医疗责任,高原反应、猝死等属于疾病事故;保单中意外责任保障不承担(高反、猝死等)疾病相关赔偿责任。本保险突发急性病身故中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为除外责任,心脑血管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对应投保生效时年满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四分之一,投保生效时年满81周岁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八分之一。心脑血管疾病是指由于高脂血症、血液黏稠、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等所导致的心脏、大脑及全身组织发生的缺血性或出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先心病、冠心病、肺心病、风心病、动脉粥样硬化、脑溢血、脑梗塞、脑卒中。

5、本保险项下《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平安附加境外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以对应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无等待期。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不属于本条所述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等待确诊的; 2)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

6、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该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之日起90日;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且返回境内后仍需继续在境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30日。

7、本保险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条款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日津贴额(日津贴=保险金额/30)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

8、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日赔偿金额500元乘以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累计赔付限额以保单载明保险金额为限。

9、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托运行李未送抵的时间达到小时及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

10、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条款列明的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每件行李赔偿限额1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1、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境外留学、从事生产或劳务工作的保险责任;境外旅行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娱乐休闲和商务目的暂时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旅行的行为。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前往危险地带列表中列明国家、地区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危险地带列表详见http://baoxian.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

12、本保险《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非竞技类高风险活动身故及残疾责任,但不包括下列高风险活动运动项目:海拔5000米以上的登山运动、高山滑翔、丛林飞跃、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徒步穿越无人区(沙漠、戈壁等)、速降、蹦极、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赛车、赛马、跳伞、滑翔伞、滑翔翼、驾驶直升机/小飞机等高风险探险类活动及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3、本保险7*24小时全球境外报案、救援电话24hrGlobalAssistServiceHotline:+8675595511. 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遵照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若有),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14、本保险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次日凌晨0:00,具体生效时间以保单所载保险期间为准。本保险支持在境外投保,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投保的,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4天后因罹患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时间标准为【北京时间】。

15、本保险同一时期,每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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